企业环保违法违规,可能罚款、按日计罚、关闭等,更有甚者会入刑,所以企业必须重视。
北京燕山石油化工连吃四张“环保罚单”
被罚款12万
据北京市环保局网站消息,7月11日,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开出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5、46、47、48号四张行政处罚决定书,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因违反建设项目环评条例,被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处以12万元罚款。
京环保监察罚字〔2017〕45、46、47、48号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北京市环境保护局于2017年6月2日对中国石化集团北京燕山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进行了现场检查,发现该单位位于房山区燕山岗南路1号的燕化公司化一老总变供电系统改造工程项目、位于房山区向阳街道燕山石化厂区内的向阳110千伏变电站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房山区阎村北的阎村北—向阳110千伏送电工程建设项目、位于房山区燕山双泉路1号的燕化公司东风220KV变电站改造工程项目,虽然已经北京市环境保护局环评批复,但项目未经环保验收,主体工程已正式投入使用。
上述行为违反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依据《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对其作出如下处罚:责令该单位上述项目停止使用,四个项目总计罚款12万元。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正式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第二十八条规定,违反本条例规定,由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
浙江希尔化工因违法排污
被江山环保局罚款9万
7月18日晚间,希尔化工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员工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应急措施,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被江山市环境保护局做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万元的罚款。
据公告,浙江希尔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17 年 5 月 18 日收到江山市环境保护局出具的《行政处罚决定书》 (江环罚字[2017]9 号)。但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疏忽,公司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未能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对该项决定书进行披露,直至7月18日才予以补发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 年 2 月 27 日,江山市环境保护局人员调查时发现,公司污水处理设施运行正常,但 2017 年 2 月 26 日晚由于生产车间系统跳闸,操作工操作不当致半成品K酮泄漏到地上,因员工未及时采取应急措施,部分半成品及地面冲洗水流到污水沟,最终流入到开发区污水管网。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九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江山市环保局决定,对希尔化工做出立即停止违法排污行为并处以人民币玖万元的罚款。
资料显示,希尔化工主营业务为生产和销售二甲氨基丙胺、橡苔晶等产品。公司于2015年10月19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833802。
宇虹颜料未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
被环保局罚款30万
7月18日晚间,宇虹颜料发布关于公司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因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山东宇虹新颜料股份有限公司被德州市环境保护局罚款共计30万元。
据公告,宇虹颜料于 2017 年3 月 14 日收到德州市环境保护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德环罚字[20147]第 8 号)。但因公司信息披露工作的疏忽,公司未及时告知主办券商,未能及时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指定信息披露平台上对该项决定书进行披露,直至7月18日才予以补发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宇虹颜料在 2016 年 11 月 3 日 9 时至 6 日 0 时德州市启动重污染天气 III级应急响应期间,公司未按要求执行重污染天气应急措施。环保部空气质量专项督查组对公司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情况检查时,公司向督查组提供了内容不一致的应急预案。宇虹颜料上述行为已违反了德州市环保局监管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九十八条和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德州市环境保护局决定,应对宇虹颜料分别处以二十万元和十万元罚款,两项合并处罚三十万元。
资料显示,宇虹颜料主营业务为有机颜料的研发、生产和销售。公司于2016年1月25日在新三板挂牌上市,证券代码为83127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严重污染环境的入刑,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第一条:实施刑法第三百三十八条规定的行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
(一)在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二)非法排放、倾倒、处置危险废物三吨以上的;
(三)排放、倾倒、处置含铅、汞、镉、铬、砷、铊、锑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
(四)排放、倾倒、处置含镍、铜、锌、银、钒、锰、钴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的;
(五)通过暗管、渗井、渗坑、裂隙、溶洞、灌注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的;
(六)二年内曾因违反国家规定,排放、倾倒、处置有放射性的废物、含传染病病原体的废物、有毒物质受过两次以上行政处罚,又实施前列行为的;
(七)重点排污单位篡改、伪造自动监测数据或者干扰自动监测设施,排放化学需氧量、氨氮、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污染物的;
(其他详见两高关于环保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一)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
(二)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
(三)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
(四)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来源:和讯网、千龙网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