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山东省政府了解到,《山东省城镇人口密集区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工作实施方案》(下称《方案》)正式印发。按照《方案》,山东省将分类有序推进城镇人口密集区现有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实施就地改造达标、搬迁进入规范化工园区或关闭退出(以下统称搬迁改造),到2025年底这项工作全面完成。
目前山东省正采取第三方机构评价方式,逐一对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进行评级评价。其中,不符合安全和卫生防护距离要求而被评为不合格的企业,列入搬迁改造名单。安全和环境风险较低、经评估通过改造能达到要求的,可实施就地改造;安全和环境风险突出、经评估通过就地改造仍不能达到要求的,实施异地迁建。不愿异地迁建的企业,限期关闭退出。《方案》要求,中小型企业和存在重大风险隐患的大型企业2018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0年年底前完成;其他大型企业和特大型企业2020年年底前全部启动搬迁改造,2025年年底前完成。
山东省财政将通过现有资金渠道,对符合条件的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项目予以支持,对提前完成搬迁改造任务的企业予以资金奖励。《方案》同时鼓励各地研究设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搬迁改造专项资金。对符合搬迁条件的企业,在搬迁期间发生的搬迁收入和搬迁支出,可暂不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为确保搬迁改造顺利推进,《方案》还给予了专门的土地支持政策。根据搬迁改造实施方案确定的规模和时序,各级政府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将向搬迁改造企业承接地适当倾斜。企业腾退的土地,属划拨用地的,可依法转让或由当地政府收回,政府收回原划拨土地使用权后的土地出让收入,可按规定通过预算安排支付企业职工安置费用和企业搬迁改造项目支出;属工业用地的,可由当地政府收储或由企业依法报批改变用途后自主开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