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阳区人民法院12月7日下午依法公开对2宗污染环境犯罪案件的6名被告人宣告一审判决,分别判处被告人文某忠、文某峰、姜某、罗某俊、罗某海、张某道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至拘役六个月不等刑期,并各处罚金。
【点击观看视频内容】
案例一
被告人文某忠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于2016年7月份开始向马某武(另案处理)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渡头村一处铁皮棚作为废旧塑料粉碎清洗作坊,并购置粉碎机一台、磨料清洗机二台,雇佣被告人姜某、罗某俊负责操作机器,被告人文某峰协助负责作坊管理。工人使用粉碎机将收购来的废旧塑料粉碎成小颗粒,然后将粉碎好的小颗粒塑料倒入磨料清洗机里,磨洗过程中用水管抽取井水倒进搅拌冲洗干净,后加入沙、水、塑料对小颗粒塑料表面的镀膜及漆进行磨洗,经过机械搅拌磨洗将小塑料颗粒磨洗干净光滑后包装,最后由被告人文某忠联系客户出售牟利。
在作坊生产期间产生的污水流入磨洗机旁边的一个小水坑,水坑上面盖着一个过滤杂质的塑料筛子,污水经过过滤杂质后流到沉淀池,后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通过沉淀池里的一条封闭大塑料管连接到渡头村的生活水沟直接向外排放。经对该作坊废水进行监测,结果为:铜为58mg/L,超过总铜执行标准116倍;锌为51.8 mg/L,超过总锌执标准25.9倍;镍为18.9 mg/L,超过总镍执行标准18.9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忠、文某峰、姜某、罗某俊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经营废旧塑料粉碎清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排放含铜、镍、锌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十倍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
其中被告人文某忠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文某峰、姜某、罗某俊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上述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文某峰、姜某、罗某俊均是从犯,故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文某忠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一万五千元;判处被告人文某峰有期徒刑十个月;判处被告人姜某、罗某俊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各处罚金五千元。
案例二
2017年4月20日开始,被告人罗某海在未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没有配套相关污染防治设施的情况下,向庄某和租用位于潮阳区贵屿镇泗美村三间铺面作为废旧塑料分拣及清洗作坊。被告人罗某海从外面购买废旧塑料,通过手工进行分拣,如果手工无法分拣便通过盐水进行沉浮分类,最后用清水进行清洗。2018年8月1日,被告人罗某海雇用被告人张某道在作坊里负责用盐水沉浮分拣及清洗塑料。该作坊平日在分拣清洗塑料的过程中产生的废水未经任何环保设施处理及法定排污口,通过作坊地面的渗坑直接排放渗透进泥土里。经对外排废水进行监测,检测结果为:总铜超标9.02倍。
法院认为,被告人罗某海、张某道无视国家法律,结伙在经营废旧塑料分拣清洗作坊的生产过程中,违反国家规定,通过渗坑等逃避监管的方式排放含有毒物质的污染物,严重污染环境,侵犯国家对自然环境的保护和安全管理制度,其行为均已构成污染环境罪,属共同犯罪。其中被告人罗某海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被告人张某道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鉴于两被告人归案后均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被告人张某道是从犯,故依法均可予从轻处罚。遂依法以污染环境罪,判处被告人罗某海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张某道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
12月5日,普宁市公安局环境食品药品犯罪侦查大队在南径镇林内村河南街查处一废旧电路板粉碎加工场,现场抓获李某亮等5名污染环境犯罪嫌疑人,查获被列为危险废物的废电路板一批。
当天12时许,该大队根据线索,果断出击对南径镇林内村河南街一铁皮屋进行检查,现场查获一批重达18.095吨的废旧电路板、废旧变电器,抓获嫌疑人李某亮(男,26岁,南径镇人)、曹某军(男,55岁,安徽省宿州市人)、王某亮(男,30岁,河南省宁陵县人)、赵某洲(男,38岁,河南省商丘市人)、周某君(男,52岁,安徽省宿州市人)等5人。
经市环保局提取样品进行鉴别,民警现场查获的废电路板被列为危险废物。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亮交代其在该废旧电路板粉碎加工场任管工,负责该加工场日常管理。犯罪嫌疑人曹某军、王某亮、赵某洲、周某君等4人分别交代在该加工场负责粉碎废旧电路板。
目前,李某亮、曹某军、王某亮、赵某洲、周某君等5人因涉嫌污染环境罪已被刑事拘留。案件的审理和追逃工作正在加紧进行中。
文章来源:汕头橄榄台,及网络。如有造成损害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我们,我们将第一时间给予删除,谢谢!
目的在于传递更多消息,内容仅供参考,文章版权归原作者或机构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