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中策橡胶集团有限公司(下称中策橡胶公司)与朝阳轮胎(中国)有限公司(下称朝阳公司)、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下称大力神公司)、朝阳大力神轮胎有限公司无锡分公司等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在成都知识产权法庭开庭审理。
原告中策橡胶公司作为一家无区域性集团企业,2008年至今为中国内地最大和全球排名前列的橡胶轮胎生产企业,享有包括第1289482号驰名商标在内的5枚注册商标专用权;原告生产的以“朝阳”品牌为代表的系列轮胎产品在国内外享有极高的知名度,在业内流传的宣传广告语“有太阳升起的地方就有朝阳轮胎”家喻户晓。
2007年原告推出“朝阳大力神 ”电动车、摩托车轮胎产品;2009年设计出包装纸用于上述轮胎外胎包装及内胎精装盒用于内胎包装,上述两个包装均取得外观设计专利,并经广泛、持续使用,与原告建立起固定联系。
自然人许杰2004年在香港注册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公司及关联网络域名,并在内地注册关联企业从事轮胎的生产销售。台湾正新轮胎公司遂起诉许杰及其关联公司,法院2007年判决正新轮胎(台湾)国际集团公司立即停止生产销售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轮胎产品;立即停止使用网络域名,并清除网站上的侵权产品;顶格赔偿原告损失50万,许杰负连带责任。
败诉后,许杰于同年在香港成立朝阳公司;并先后申请注册4个关联域名;2009年在辽宁省朝阳市注册朝阳无敌防刺轮胎有限公司,后更名为大力神公司;2010年在无锡注册分公司,后更名为大力神公司无锡分公司,并通过朝阳公司授权、大力神公司及无锡分公司服务的方式从事“朝阳大力神 ”电动车、摩托车轮胎产品的生产,及在实体门店及网络上的销售活动。
本次庭审持续两天,当事人双方围绕原告“朝阳大力神”品牌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其内外包装是否构成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被告企业名称的注册和使用是否侵犯原告商标及知名商品特有名称权、被告产品的包装是否侵犯原告知名商品特有包装装潢权、被告注册并使用的域名是否侵犯原告注册商标及构成不正当竞争、被告是否不规范使用其商标而侵犯原告商标、被告是否虚假宣传等争议焦点展开激烈辩论。原告为支持其500万元的索赔主张,还聘请专家证人对原告损失出具鉴定报告。
来源:中国橡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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