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如一媒体评论所言,化工产业曾经为我国经济的高速增长立下了汗马功劳,其产值高、税收高,是不少地方财政收入的主力。然而,如今的环保形势越来越严峻,塑化企业如何同城市和谐相处是一个值得思考的话题。
各地针对塑化企业展开新一轮关停风暴
据了解,自2018年11月开始,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均经历了今年以来范围最大、持续时间最长、程度最重的一次污染过程。为应对大气污染,多省启动重污染天气Ⅱ级应急响应,加强了环保整治力度。
山西——省级最严环保法规来袭!
山西省相继出台《山西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修订)》,《条例》在治理防治污染方面做出了诸多“令人乍舌”的严格规定,号称:“史上最严”,鉴于我国各地政府在政策制定方面的相互借鉴特性,预计类似政策也会在其它省市得到借鉴和推广,明年国内环保形势恐怕严上加严。
河北——停限产一直持续到年底
12月10日,河北省大气办发出通知,要求区域一、区域二城市于12月12日1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采取的强制性减排措施主要为:对钢铁、焦化、铸造、碳素、建材、医药(农药)等高排放行业企业采取差异化错峰生产,对一般产能过剩的行业企业采取轮流停产方式;未执行轮流生产、错峰生产的企业,采取降低生产负荷等方式减少污染物排放。
山东——1.6万余家企业停产限产
为应对近期重污染天气,山东启动了相应级别的应急减排措施,近期责令1.6万余家企业停产限产。重点对列入预案减排清单的烟粉尘排放单位和产生扬尘的工地依法实施停产或限产。停产、限产企业分别为7900余家、8800余家。在橙色预警级别下,参与错峰运输联动的柴油运输车辆16117辆,重点行业的2900余家企业开展了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无组织排放整治。
2019年刚刚开始,多地再次遭遇重污染天气
河北——6天应急响应加12天的环境执法行动
河北省生态环境厅15日透露,预计2月17日起,河北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为切实解决大气环境污染突出问题,河北省生态环境厅将于2月16日起,组织各地开展为期12天的大气环境执法专项行动。
河北中南部和东部地区可能出现中度至重度污染过程,按照《河北省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要求,区域一(石家庄、保定、衡水、邢台、邯郸、定州、辛集、雄安新区)、区域二(唐山、廊坊、沧州)于2月16日8时发布重污染天气橙色预警,全面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该状态可能持续到22日左右。
中小化塑企业出路在哪里?
王先生是山东一家化工厂的老板,面对现在的化工企业关停形势,他说:“督查组、巡查组下来了几次,我的工厂也因此停工了几次,我们知道政府的初衷和政策都是好的,但我们真的很难承担成本端的压力。论技术、产品质量,我的小厂肯定不能和那些大厂比,我赚钱就是赚的环保投入少这些差价,现如今这个钱越来越难赚了。”
王先生觉得属于自己的辉煌时代过去了。当他听说要让他把自己的小厂关掉,转而在新落成的化工园区建设新的厂房这样的政策的时候,决定关掉他位于淄博城郊的小厂。
难道这些中小化工企业只有被关停一条出路吗?近些年化工企业退城入园快速推进,但这需要大规模资产投入,小企业无力承担,只能被动淘汰;如果留在园区外,环保需要做到等同于园区内的水准,而环保是规模经济,没有园区统一配置的污水处理厂、循环经济配套等,成本则会高很多。归根结底,不管退城入园还是留在原地,成本都不是中小化工企业可以承受的。
化工企业位于居民区的现象很普遍
“先有化工后有城”的现象是我国城市建设中的常态。不少列入搬迁改造计划的化工企业在当初建设时确实远离城区,只是随着时间推移和城镇发展,厂区逐渐被居民区包围,导致卫生防护距离或安全距离不符合标准要求,因而被迫就地改造或搬离城区。
比如,渭南某集团在上世纪90年代建成,距离市区有七八千米的安全距离,但近年来不断被住宅和商业区蚕食,现在已位于主城区。还有位于咸阳市东郊的某大型甲醇生产企业,近年来同样逐渐被居民层层包围,前些年该企业测算的搬迁费用为2.3亿元,现在已骤增至20多亿元。
这是因为化工企业建厂之初法律法规不健全,没有明确的防爆安全规范,由此造成了不小的隐患,石化、化工产业布局与工业化、城镇化的矛盾日益突出,城区、居民区与部分危险化学品企业的安全防护距离不足带来的安全风险也有不断加剧的趋势。
关停应给予补偿
北京吴少博律师事务所曾代理过不少企业关停案例,也代理过上文中提到的“企业先于居民区成立”的案例,我们认为应当遵循先补偿后关停的程序,这里主要涉及信赖利益保护原则。
依据该原则,企业的信赖利益应受到保护。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是指当个人对政府部门作出的行政行为已产生信赖利益,并且这种信赖利益因其具有正当性而得到保护时,政府部门不得撤销这种信赖利益,如果撤销就必须补偿其信赖利益损失。信赖利益保护原则最基本的基本含义就是政府实施行政行为也必须诚实信用。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八条的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受法律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行政机关可以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由此给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造成财产损失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完善产权保护制度依法保护产权的意见》同时明确表示,因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其他法定事由需要改变政府承诺和合同约定的,要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并对企业和投资人因此受到的财产损失依法予以补偿。
这都为企业主张补偿提供了法律、政策依据及参考。
来源:微LINK塑料